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为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
各市要高度重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基金监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积极推动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部门协同,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落实到人。
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护士和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后其他医保相关人员的原则,分级分类逐步稳妥推进医保相关人员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省级经办机构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市要做好医保相关人员支付资格管理政策解读,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医保相关人员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落地实施。要积极动员行业协会等组织和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等力量参与监督工作,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确保基金安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